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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少刑初字第000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盗窃于2007年12月9日及2010年1月和2011年12月31日先后三次被河南省少管委、商丘市劳教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少刑初字第000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盗窃于2007年12月9日及2010年1月和2011年12月31日先后三次被河南省少管委、商丘市劳教委劳动教养各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董某某窜至会亭镇王某甲的木料厂,趁王某甲熟睡之际,撬门进入王某甲屋内,盗窃现金6000元,黑色手机一部,价值300余元,被其挥霍。
2、2014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董某某窜至罗庄电管站,盗窃该站职工吕某某铃木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895元。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退还失主。
3、2012年春季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董某某窜至马头镇电管所王某乙的宿舍,趁王某乙熟睡之机,盗窃其现金800元,被其挥霍。2014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再次窜至马头镇电管所王某乙的宿舍门前,准备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到条、被害人王某甲、吕某某、王某乙陈述、证人王某丙、穆谋谋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指认现场照片及被盗摩托车照片、提取笔录、劳动教养审批手续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在准备实施盗窃时被抓获,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三次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秋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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