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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少刑初字第000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健金,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少刑初字第000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健金,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健金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健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5、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健金到夏邑县一环路骆集路口西侧路南顺通出租车公司楼下,溜门进入朱某某室内,盗走一盒木盒茶叶和一个小壶,共计价值400余元。
2、2013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健金到夏邑县县府路东段针织厂家属院,趁王某甲及其家人熟睡之际,推开房间窗户,将王某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钱包及银行卡等物盗走,共计价值4200余元。
3、20l3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健金到夏邑县市场街北段裕民巷,进入李某甲家,趁李某甲在客厅酒后熟睡之机,将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和3000余元现金盗走,共计价值11000余元。
4、2013年9月20日夜,被告人王健金到夏邑县步行街中段宋河粮液二楼王某乙住室,趁其熟睡之际,将两部手机和带有500元现金的钱包盗走,共计价值5500余元。
5、2013年9月20日夜,被告人王健金到夏邑县步行街中段宋河粮液二楼李某乙的房间内,将李某乙的黑色拉杆箱盗走,共计价值500余元。
6、2013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健金来到夏邑县步行街北段福利小区一胡同内,发现一部梯子,王健金通过梯子攀爬到张某某家,将张某某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一把大众车钥匙、洋酒等物品盗走,共计价值5000余元。
7、2014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健金翻窗进入夏邑县昌盛路自来水公司对面的陈某某诸葛烤鱼店内,将吧台的钱箱撬开,盗走现金1320元,并将吧台上的一台台式电脑、主机及一瓶红酒盗走,共计价值3958元。
8、2014年7月14日夜,被告人王健金到夏邑县步行街副食品二联信用社二楼伊某某的租房处,将房间窗户卸掉翻入室内,将伊某某的一瓶洗头膏、一瓶沐浴露、一瓶洗衣液、一个手机充电器和一个耳机盗走,共计价值100余元。
9、2014年4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健金打着雨伞再次翻窗进入夏邑县昌盛路自来水公司对面的王某丙诸葛烤鱼店内,盗走吧台上的一台台式电脑,价值7000余元,一条软中华烟,价值700元,一条硬中华烟,价值450元,一条小苏烟和一些吃的、饮料、红酒等物品,共计价值10050余元。
1O、2014年5月底的一天夜里1时许,被告人王健金到夏邑县一环路骆集路口李某丙的家门口,将大门锁拧开后进入二楼任某某的住室内,趁任某某夫妇熟睡,将床头上的两部手机盗走,另外还将其家中的饰品、u盘、名片夹、黄金项链等物品盗走,共计盗窃价值14700余元。
11、2014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健金到夏邑县昌盛路诸葛烤鱼店后侧三楼刘某甲的住处,通过窗户将郭某某的一部白色苹果手机和包内的200余元现金盗走,共盗窃价值3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健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健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5、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健金进入朱某某室内,盗窃一盒木盒茶叶和一个小壶,共计价值400余元。案发后茶叶被追回发还朱某某。
2、2013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健金到夏邑县县府路东段针织厂家属院,趁王某甲及其家人熟睡之际,推开房间窗户,将王某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钱包及银行卡等物盗走,共计价值4200余元。
3、20l3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健金窜到夏邑县市场街北段裕民巷李某甲家,盗窃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和3000余元现金,共计价值11000余元。
4、2013年9月19日夜,被告人王健金窜到夏邑县步行街中段宋河粮液二楼王某乙住室,盗窃两部手机和500元。经鉴定,其中一部OPPO手机价值2499元。以上物品共计价值5500余元。案发后追回一部OPPO手机,发还王某乙。
5、2013年9月19日夜,被告人王健金窜到夏邑县步行街中段宋河粮液二楼李某乙的房间内,盗窃黑色拉杆箱一个,内有毕业证、学位证、衣服等。经鉴定,拉杆箱价值50元。
6、2013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健金通过梯子攀爬到张某某家,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一把大众车钥匙、二瓶洋酒、一瓶红酒等物品。经鉴定,电动车价值1930元。案发后追回电动自行车一辆、红酒4瓶、车钥匙一把,发还张某某。
7、2014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健金翻窗进入夏邑县昌盛路自来水公司对面的诸葛烤鱼店,盗走现金1320元及一台台式电脑、一瓶红酒。案发后,追回台式电脑一部,发还诸葛烤鱼店。经鉴定,该部电脑价值2160元。
8、2014年7月14日夜,被告人王健金窜到夏邑县步行街副食品二联信用社二楼伊某某房间,盗窃洗头膏、沐浴露、洗衣液各一瓶,及一个手机充电器和一个耳机,共计价值100余元。案发后上述被盗窃物品全部追回,发还伊某某。
9、2014年4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健金再次进入诸葛烤鱼店内,盗走一台台式电脑,价值7000余元,一条软中华烟,价值700元,一条硬中华烟,价值450元,一条小苏烟和一些吃的、饮料、红酒等物品,共计价值10050余元。
1O、2014年5月底的一天夜里1时许,被告人王健金窜到夏邑县一环路骆集路口李某丙家,盗窃饰品、u盘、名片夹、黄金项链等物品,在二楼任某某住室内,盗走两部手机。以上物品共计价值14700余元。案发后追回黑色苹果4手机、黑色摩托罗拉手机各一部,发还任某某。
11、2014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健金到夏邑县昌盛路诸葛烤鱼店后侧三楼刘某甲住处,盗窃郭某某白色苹果手机一部及现金200余,共计价值3000余元。案发后白色苹果4手机被追回,发还郭某某。
上述盗窃物品价值54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实其家被盗一盒茶叶和一个烧水的小壶,价值400余元。
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实十天前的一天晚上,其在城关镇昌盛路北段自来水公司对面小区其表姐刘某甲租住的房间内被盗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和200多元现金。
3、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郭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子里被盗一部白色苹果手机及现金200余元。
4、被害人李某甲(住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市场街北段裕民巷)陈述,证实2013年九、十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里,其在家中沙发上睡觉,屋门没有上锁。第二天早上7时左右,发现其妻包里的一、二百元现金和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被盗,其裤兜的钱包也被盗,钱包内有3000多元现金和七、八千元的账条、身份证、工行卡、邮政卡、中行卡。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价值8000余元。被盗物品总计价值11000余元。
5、被害人伊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7月15日早上9时许,其回到夏邑县步行街副食品二联信用社二楼其租住的房间,发现窗户整个被卸掉,被盗走一瓶洗头膏、一瓶沐浴露、一瓶洗衣液、一个vivo手机充电器、一个耳机,被盗物品价值100余元。
6、被害人王某甲陈述(住河南省夏邑县县府路东段针织厂家属院),证实2013年6月25日早上,其起床后发现卧室电脑桌上的一台联想B450手提电脑及一个钱包被盗。钱包内有现金1200元、银联卡4张,还有两万元的欠条。手提电脑价值3000元左右。小偷是从打开的窗户上拿走东西的。
7、被害人王某乙(住夏邑县步行街中段路东宋河粮液门市部二楼)陈述,证实2013年9月20日早上起床后,其发现被盗一部黑色诺基亚E63手机、一部白色oppofind5手机和一个钱包。两部手机价值5000余元,钱包里有500元现金,还有一张给超市送货的12000元的账条、一张邮政储蓄的银行卡。因房间钥匙丢失,晚上没有锁门,小偷是直接进屋偷的东西。
8、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与王某乙陈述内容一致。
9、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9月20日晚上其回到住处(与王某乙住同一层楼)发现被盗一个手提箱,里面有毕业证、学位证、衣服等,价值500元左右,听说隔壁的王某乙也被盗了。
10、被害人张某某(住夏邑县城关镇步行街北段福利小区)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8日早上5时许,其醒来时看到大门敞开,家里被翻的很乱,发现被盗一辆橘红色雅迪牌电动车、两瓶朋友从国外带回来的洋酒和一瓶红酒,还有两、三包利群牌香烟及汽车钥匙。洋酒一瓶1000多元,红酒是300元买的。被盗物品价值5000元左右。
11、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月9日,店员告知其诸葛烤鱼店(夏邑县城关镇昌盛路中段路东)被盗现金1320元及一瓶长城木盒红酒(138元)、一台显示器、一台主机(2500元),总价值3958元。
12、证人刘某乙(诸葛烤鱼店员工)证言,证实2014年1月8日22时许至9日8时30分之间,烤鱼店被盗现金1400余元及电脑和主机,价值3000元左右,一盒长城木盒酒,价值128元。
13、被害人王某丙陈述,证实2014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其和同事打开诸葛烤鱼店店门,发现吧台上的电脑及吧台左侧抽屉里的一条软中华、一条硬中华和一条小苏烟、酒架上放着的五瓶红酒、若干瓶饮料被盗。后厨的杨师傅发现厨房里的牛腱、花生米、变蛋、皮蛋被盗。被盗电脑价值7000余元,一条软中华价值700元,一条硬中华价值450元,一条小苏烟价值200元;吧台后面的酒架上放的三瓶张裕干红至尊红酒价值450元,两瓶金色葡园红酒价值176元,大约30瓶红牛饮料价值240元,30余瓶王老吉价值180元,40瓶六个核桃价值240元,大瓶盒装汇源果汁十余瓶价值100元;后面厨房里的牛腱、花生米、变蛋、皮蛋,价值400余元。被盗物品总价值10050元。店里的大门完好,后厨的窗户被卸掉了,小偷应该是从被卸掉的窗户进去的。
14、被害人任某某(住夏邑县一环路骆集路口东100米路北)陈述,证实2014年5月底的一天早上,他起床后发现被盗两部手机、两个存钱罐,其弟李某丙屋里被盗一个U盘、一个翡翠手镯、一个黄金手链、一个玉佛像挂坠,还有一些化妆品之类的东西。被盗的两部手机,一部是黑色摩托罗拉牌的,型号:XT885,当时2249元买的,另外一部是黑色的苹果4,2500元左右买的。黄金手链有13克左右,是在夏邑县中国黄金店买的。两个存钱罐其中一个是红色的财神爷样式的,一个是大大泡泡糖的盒子。其他的东西价值10000余元,共计被盗物品价值14700余元。
15、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实2014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他家被盗,他姐屋内被盗走两部手机,两个存钱罐。他屋内被盗走一个U盘、一个翡翠手镯、一个黄金手链和一个玉佛像挂坠,还有一些化妆品之类的东西,价值10000余元。
16、被告人王健金供述。2010年底我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县城的一些小店打工。(1)2012年夏天的一天夜里,在夏邑县一环路骆集路口,我发现一家大门没锁,就进入那家,偷走一盒茶叶和一个烧水壶。(2)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1点半左右,我溜达到夏邑县东面的德克士,朝西边走几十米,路北胡同有一家住户,当时屋里人都在睡觉,我从外面将窗户玻璃推开,把桌子上的一台新的笔记本电脑拿走了。(3)过了一、两个月的一天晚上2点多,我用钳子将一环路骆集路口西北角三楼的一个房间锁撬开,把屋里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几个时装手表拿走了。(4)2013年的一天夜里,我推门进入步行街南段的一条胡同的一家,发现一个男人躺在沙发上睡着了,我把沙发上一个黑色女式钱包拿走,并把沙发上男人裤兜里的钱包拿走,这次偷了有2000元左右的现金。(5)农历2013年年底的一天夜里,我发现步行街胡同里放着一部梯子,我把梯子搬到那家楼下,从梯子上爬进去,从一楼的房间里推走一辆电动自行车,还拿走一瓶白酒、一盒茶叶、一包咖啡、一把大众牌的车钥匙。(6)2014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里,在康复路中段一家门面前,我一推发现门没有锁,我上到三楼,发现在三楼的一个屋子里面有个手机在充电,我把手机偷走了。(7)今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里,我从步行街菜市场我租住的那个楼上的一个房间偷走一条粉红色的被子,还有一条红色的床单。(8)时隔两个星期左右的一天夜里,同样在我租住的那一层,我从楼梯口左边第一个屋里偷走一个钱包,里面有1000元左右现金、银行卡、名片等东西。我还从那屋偷走了两条床单。(9)今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1点多,我到一环路骆集路口冬天不冷网吧东边路北的胡同最后一家住户,大门没有上锁,我直接进到楼里,在二楼住室内,我看见两个人都在床上睡觉,我把床头上的两部手机拿走了,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黑色摩托罗拉直板手机,另外还拿了一件风衣,一个包,一条黄金项链,别的东西记不清了。(10)也是上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我看见诸葛烤鱼店有个小窗户能过去人。当天晚上一、两点的时候,我从烤鱼店的小窗户进到店里,拿了吧台上的一台台式电脑、一条硬中华香烟、六七盒软中华香烟和一些吃的东西、还有1000元左右的现金。(11)过了一个多星期(时间记不清楚了)的一天晚上,我又来到烤鱼店,但是发现原先我爬的那个小窗户上了防盗窗,我就从另外一个小窗户进到店里,将吧台上的一台台式电脑和一些吃的、饮料、红酒等东西拿到店外面,分三次拿走的。(12)过了一个月左右,我又来到烤鱼店后面的一家住户,当时那家门没有锁,我进去将一个女式挎包拿走,包内有50元现金。(13)又过了一个多星期左右的一天夜里,我来到诸葛烤鱼店旁边楼上的三楼,那家门没有反锁,我就进入屋内,看见一个人在床上睡着,床上放着一个钱包,我将钱包拿走了,里面有800余元现金。(14)这个月的一天凌晨1时左右,我来到烤鱼店后面二楼一户人家,从窗户处将一个包从屋里掏出来,从包里拿了一部白色的苹果4手机和一、二百元的现金。(15)一个多星期前的一天晚上,我来到财政花园亭子对面的一个胡同内,一家人家的铁门没有锁,我到二楼的房间拿了一个存钱罐和一些吃的东西。还有几次偷东西的时间我真记不清了。在去年还是前年的一个夏天的夜里,我在县府路步行街交叉口北边一点的伊利奶粉专卖店楼上二楼的一个房间内偷了一个黑色的行李箱,还有一次,我还是在这个楼上二楼楼梯口往右拐的最后一个房间偷了一个OPPO的白色手机。有一次在财政花园北边路西理发店胡同内一个楼房的三楼偷了一个电饭锅和一双男鞋。一次在步行街里一个胡同的楼房前,我推开卷闸门进到二楼拐角第一个房间,把窗户弄掉后进到屋里偷了洗头膏、沐浴露、洗衣液等东西。再一次就是在我偷洗头膏地方的斜对面的一个胡同内,胡同口有个花店,在花店后面的一家我偷了一个长的白色的充电宝。还有一次就是下大雨,我在一个盖房子的地方偷了一个工具箱和一把长伞。另外,还有白色的吹风机、黑色的联想手机、男式挎包,确实想不起来在啥时间啥地方偷的了。
17、夏邑县公安局曹集派出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经对王健金住处进行搜查,发现其房间内放置多套棉被,一个黑色行李箱、多件大号男式衣物、一台黑色神舟笔记本电脑及音箱、一台黑色清华同方台式电脑及主机、一部黑色摩托罗拉手机、一部白色酷派手机、一部黑色联想手机、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白色OPPO手机、五瓶红酒、一瓶白酒、一盒木盒茶叶、一个白色电饭锅、一个白色吹风机、一个黑色吹风机、三个女式手包、一把大众车钥匙、一辆红色电动车等物品。公安人员对上述物品拍照后进行了扣押。
18、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发还郭某某被盗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2014年10月29日,发还王某乙被盗白色OPPO手机一部;9月24日,发还任某某被盗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黑色摩托罗拉手机一部;9月29日发还崔某某(张某某之妻)被盗电动自行车一辆、红酒4瓶、车钥匙一把;2014年11月1日,发还伊某某被盗的洗头膏、沐浴露、洗衣液、手机充电器和耳机等物品,发还诸葛烤鱼店台式清华同方电脑一台。
19、抓获经过。曹集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8月29日将王健金抓获归案,王健金供述盗窃20余起,民警对作案地点逐一落实,由于王健金作案的地点大多数为临时租住房屋,部分被害人早已搬迁,目前数起案件无法落实被害人。
20、价格鉴定意见书。经鉴定,雅迪电动车(TAD)价值1930元;台式电脑2160元;张裕至尊红酒2瓶82元;拉杆箱50元;金色葡园2瓶200元;OPPO手机(X909T)2499元。
21、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9月25日,王健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元。
22、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及盗窃物品照片。
23、关于王健金盗窃案件中有关涉案物品的情况说明,证实王健金盗窃一案中扣押的物品已部分发还被害人,还有部分物品无法落实被害人,不能发还。
24、被告人王健金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王健金的住址、出生日期等。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健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且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健金认罪态度好,且部分物品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健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姬凤云
审判员  彭秋丽
审判员  蒋昊伸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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