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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显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少刑初字第000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显显,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3日、10月20日先后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3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少刑初字第000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显显,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3日、10月20日先后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思林、支灵芝,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4)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显显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显显及其辩护人王思林、支灵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6月30日上午,被告人张显显窜至夏邑县李集镇道口楼村段庄,翻墙进入段某某家卧室里盗窃现金320元,被其挥霍。
2、2014年6月30日上午,被告人张显显窜至夏邑县李集镇道口楼村前染坊,翻墙进入李某某家卧室里盗窃现金290元,被其挥霍。
3、2014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张显显窜至夏邑县李集镇黄付集村彭某甲,翻墙进入王某某家,撬门别锁进入室内盗窃现金200元。后被告人张显显翻墙进入王某某邻居彭某乙家,听到外边有人。即藏到二楼,被回家的彭某乙等人抓获。案发后,追回现金200元,已退给被害人王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显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张显显系累犯,应当从重罚,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显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显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部分赃款被追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并有被害人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彭某乙的陈述、证人彭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张显显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现场照片、张显显指认现场说明、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少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显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显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显显因盗窃被多次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连续多次入户盗窃,其主观恶性较大,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张显显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显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慧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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