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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锐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少刑初字第000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锐锋,曾用名赵曾用,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5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少刑初字第000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锐锋,曾用名赵曾用,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5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振,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4)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锐锋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锐锋及其辩护人黄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4、5月份,被告人张锐锋在夏邑县城关镇北关盗窃孟某某家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200元;
2、2014年5、6月份,被告人张锐锋在夏邑县城关镇李营村郭某某家盗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电动自行车一辆、衣服及棉被,共价值3000余元;
3、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张锐锋在夏邑县城关镇滨湖路北段苗某甲烟酒门市部盗窃香烟、酒、手机,共价值3000余元;
4、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张锐锋在夏邑县城关镇张某某北斗星车上盗窃奶粉一件,价值1000余元;
5、2014年8月2日,被告人张锐锋在夏邑县一环路中段方中山糊辣汤早餐店门口盗窃刘某甲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余元;
6、2014年8月6日,被告人张锐锋在夏邑县人民医院西刘某乙的百家超市内盗窃现金1000余元,香烟、火腿肠、色拉油、酒、方便面等物品,共价值11850元;
7、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张锐锋在夏邑县城关镇狮刘村吴某某家盗窃四件套、手机、衣服等物品,共价值1000余元;
8、2014年8月份,被告人张锐锋在夏邑县城关镇陆某某家盗窃运动鞋、胶带、化妆品、衣服、煤气罐、煤气灶、电饭煲、四件套等物品,共价值2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锐锋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锐锋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锐锋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6起犯罪事实,其没有盗窃现金1000余元,对其余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黄振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锐锋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被告人张锐锋共计被盗物品价值23050余元,案发后,追回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奶粉4罐、煤气灶一个、煤气罐一个、电饭锅一个、四件套、衣服、香烟、酒等物品,共计价值6102元,已分别退还被害人、张某某、陆某某、吴某某、苗某甲、刘某乙。
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苗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7日凌晨4时许,其从外面回来,发现商铺的大门敞开着,香烟和一部白色波导手机被盗。被盗的香烟有帝豪九条、各种红旗渠九条、南京两条、红利群两条、小苏一条、红塔山两条、白沙一条、芙蓉王两条,被盗物品共计价值3280元。
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2日凌晨3时左右,其把一辆银白色京港牌电动三轮车放在夏邑县一环路中段方中山胡辣汤店门口充电时被人偷走,价值1000元左右。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6日21时许,其家超市的香烟、火腿肠、油、酒和现金被盗,其中香烟软、硬中华各八包、芙蓉王五条、利群两条、云烟一条、各种黄鹤楼十二条、万宝路八盒、玉溪两条、各种南京四条、玄鹤门两条、中南海一条、五叶神一条、大金元一条、各种黄金叶三条、各种红旗渠十一条、广东双喜一条、云烟三条、帝豪一条、黄山一条、红果树一条、兰州一条、黄金叶两条、七匹狼三条、黑烟八盒、各种红河六条、利群七条、上海双喜三条、各种红塔山四条及康师傅方便面两箱、双汇王中王火腿肠七箱、色拉油两桶、两箱旺旺、四瓶宋河白酒还有四瓶88元的白酒、一箱黑牛豆奶、现金1000多元。以上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1850余元。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30日15时左右,其开车给客户送奶粉,发现车上少了一件努卡牌金装桶奶粉,价值1080元。
5、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24日6时许,发现其家中被盗一个四件套、一个被套、一条床单、两双鞋、七件衣服、一部手机和80元现金,共价值1000元左右。
6、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其把一部三星牌笔记本电脑放在北斗星车里,没有锁车门,过几天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
7、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女儿的一部戴尔笔记本电脑、被子、几件衣服、一双棉拖鞋、一辆爱德森两轮电动车被盗,共价值3000余元。
8、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份,其租住的房屋门锁被用螺丝刀拧掉,屋里翻得很乱,二十多瓶“强生牌”保湿露、二十多卷带有白色字样“中国邮政”的胶带、一瓶花露水、一套“瑾泉”牌化妆品、五六件带有北京奥运会图案的T恤、棉袄和毛衣、两个新的四件套、一双西瓜红“奥伦”牌新皮凉鞋、一双粉红色的皮凉鞋、两双“鸿星尔克”牌运动鞋、一双天蓝色的“特步”网鞋、杏黄色的棉袄、煤气灶、煤气罐、电饭煲、一套刀具被盗,共价值2000余元。
9、证人苗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7日早上,其爷爷苗某甲打电话说商铺的香烟和一部手机被盗。
10、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5时许,其妻子刘某甲打电话说放在方中山店门口的银白色京港牌电动三轮车被盗,现价值1000元左右。
1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张锐锋已离婚,2014年9月2日,公安人员带着张锐锋到他家搜查,发现他偷好多东西都在家放着,当天被公安机关扣押了。2014年收麦时,其去张锐锋家,见有一部笔记本电脑,后与张锐锋吵架时把这部笔记本电脑摔坏了。搜查时发现张锐锋家还有一部笔记本电脑。
12、被告人张锐锋的供述。2014年5、6月份,我到城关镇李营村,有家两层楼房,一楼没有关门,我偷走一部笔记本电脑和一辆电动车及衣服。后我和我妻子吵架时她把电脑摔坏了,电动车被我扔在城湖里了,衣服小孩不管穿也让我扔了;2014年8月份一天凌晨2时左右,我到一环路步行街路口西北角一家,进屋偷煤气罐一个、煤气灶一个、胶带十几个、沐浴露十来瓶、电风扇一个、电饭煲一个,这些东西我拿到家自己用了;2014年8月2日凌晨两三点钟,我在方中山胡辣汤店门口偷一辆电动三轮车;2014年7月16日凌晨两三点钟,我偷苗某甲家十几条香烟和一部白色直板手机;2014年7月30日凌晨两三点钟,我在土管局东边往北去的一辆面包车上拿六桶奶粉,当时车门没有锁,剩下的四桶被公安机关扣押了;2014年8月23日凌晨一两点钟,我在县一高北边路西的一家偷一部手机、一个四件套和几十元钱;2014年8月6日,我到夏邑县人民医院西路口第一家的烟酒超市,用撬棍撬开超市的卷帘门,进到超市里偷四十多条香烟,有利群、红旗渠、黄鹤楼、芙蓉王,具体多少我记不清楚了。我还偷四瓶白酒、三四件火腿肠、两件康师傅桶装方便面、几十元零钱及一桶半色拉油;在李营村偷过电脑后十几天的一天夜里,我爬到一辆银白色北斗星车里,拿一部笔记本电脑,车门没有用遥控器锁死。
1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被告人张锐锋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夏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0年5月30日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
1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9月2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锐锋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对搜查物品予以扣押,大部分物品已返还被害人。
15、夏证意见字(2014)14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扣押的奶粉、保湿露、胶带、三星牌笔记本电脑、四件套及衣服、电饭锅、台扇、火腿肠、煤气灶、煤气罐、各种香烟四十七条,共价值6102元。
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锐锋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锐锋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锐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锐锋辩称其没有盗窃刘某乙的百家超市的现金1000元,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锐锋在一年内连续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辩护人关于张锐锋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锐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彭秋丽
审判员  孙慧君
审判员  蒋昊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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