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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杨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少刑初字第001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夏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少刑初字第001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法良、戚学义,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2014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3)夏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商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杜法良、戚学义,被告人杨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以土地被征用为由,伙同本村村民三十二人到北京上访,在国家信访局、国土资源部上交上访材料后,6月20日8时许,到中南海新华门前静坐约二十分钟,声称要见领导反映问题,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勤民警带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以土地被征用为由,纠集三十余人在国家信访局、国土资源部、新华门前等处聚集闹事,造成了上述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没有在中南海新华门前静坐20分钟,没有要求要见领导,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杜法良、戚学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与本村村民进京上访有合法的理由,夏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报批北关村北关村民组的集体耕地及农用地,而占用北关村张庄村民组的土地,占用范围与批文不符。再者,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组织煽动村民上访,被告人张某某无罪。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北关村张庄组被占耕地示意图、张庄组部分村民上访情况反映、夏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地籍调查结果的公示及2014年2月24日朱连壁出具的城关镇与开发商强占其村耕地200余亩的证明。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其没有在中南海静坐二十分钟,民警问其干啥来,其说告状,没有见到领导,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以土地被征用为由,纠集本村村民三十二人到北京上访。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国家信访局、国土资源部上交上访材料后,6月20日8时许,欲进入中南海新华门反映问题,被执勤民警拦住。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三十二人声称要见领导,在新华门前静坐约二十分钟,期间有人下跪,用手打自己的脸,嘴里喊着“不活了”,并喊着向马路中间跑,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勤民警带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1)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3)4号关于夏邑县2012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及城关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图。证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夏邑县征收城关镇北关村张庄村民组的集体耕地7.6344公顷,其他农用地0.8041公顷作为2012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用地。(2)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13)11号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及夏邑县人民政府夏政(2013)2号关于调整夏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证实被征收的张庄村土地补偿标准为42500元/亩。(3)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北关村张庄村民组村民张某某案件的情况说明。证实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3)4号文件中被征收土地在报批过程中,由于打字员的失误,将“北关村张庄村民组”错打成“北关村民组”,所征土地的宗地图与北关村张庄村民组被征用土地的实际位置是一致的。被征土地由河南昌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栗园社区,其中三分之一的土地用于建设安置房,三分之二的土地由该公司自行开发建设商品房。(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豫国土资函(2012)721号关于夏邑县2011年第九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建新拆旧的批复。证实在城关镇北关村建新区用地已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2013年6月26日工作说明。证明2013年6月20日8时许,其所民警在中南海周边执行警卫任务时,发现张某某、杨某某等三十二名张庄村村民上访,声称要见中央领导反映问题,后将该批非访人员送到马家楼接济中心分流处理。(6)征地补偿款储蓄存单及张庄村部分村民领款凭证。证明2012年5月11日、2013年3月7日城关镇人民政府分别将148745元和29330元土地补偿款存入张某某的银行账户;2013年3月25日苏宝林(杨某某丈夫)分别领取土地、青苗补偿款119209元和28797.6元及征地增补款29184.4元。
2、证人张秀芝证言。2013年6月16日,因为政府征用土地的问题我们二十多人去北京上访,没有人组织,都是自发去的。我们去了国家信访局、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到国土资源部是杨某某和张光进去的,杨某某拿着上访材料进去交的,到国家信访局是杨某某和小敏进去的,后到新华门是我们跟着其他上访人去的。我们每人兑200元去上访,钱是杨某某收的。
3、证人张光证言。因为城关镇政府征我们村的土地,我们商量好一起去北京上访,每人拿200元钱作上访费用,统一交给杨某某开支。2013年6月17日,我们第一批二十一人到北京,先去的国家信访局,我和杨某某进去登记的。6月18日上午,我们二十一人又去国土资源部反映同样的问题。6月19日,我们在去中纪委反映问题回旅社的路上,碰到去北京的本村的第二批十二人,他们又去了国家信访局上访。6月20日早上,我们三十三人去了新华门。我们上访的目的是尽快解决征地补偿问题,希望政府多补偿点钱。
4、证人刘进军证言。2013年6月16日晚上,我和本村被征地的二十一人去北京上访。到北京后,我们去了国家信访局,杨某某、张光作为代表去谈话。听说被征的地里正在进料,6月18日,我们商量后又去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6月19日上午,我们再次去国家信访局,在门口碰见本村前组来反映城关镇征地问题的十一人。6月20日上午,听说被征的土地还在施工,我们三十二人就一起去了中南海新华门。在离新华门还有10来米时,被警察拦住,我们要求去新华门反映问题,警察不让过,这时我们村后组的代华一激动跪在了地上,后我们被用一辆大巴车拉到了马家楼收容所。
5、证人张瑞证言。因为征地嫌政府给的钱少,包括后期的生活保障问题,我和杨某某、刘红艳、江美英等二十一人到北京上访。我们先后去了国家信访局、国土资源部,后我们在信访局门口商量去哪里时,碰到本村的张某某、代华、张留根等十来个人。2013年6月20日,我们和代华他们一起走到新华门时,警察就让我们在旁边坐着等会,我见两个警察拉住代华,代华还喊着“不活了”之类的话,并喊着向马路中间去,警察劝着把代华拉到路边,坐在路沿上,后我们被拉到马家楼。
6、证人李大朵、徐小英、刘红艳、王秀金、韩秀勤、江美英、张学礼、姚丹、孟秋侠、王红标、张福明、张建中、刘军旗、冉春丽、张大福证言。其证明内容与张秀芝、张光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其与被告人杨某某等二十一人去北京上访,后和其村的张某某、代华等十一人到中南海被警察拦住,送到马家楼的有关情况。刘红艳并证明去国家信访局是杨某某和张光领着去的,杨某某和张光是选出的代表。
7、证人张新力证言。城关镇政府要征收我的地,我没让征收,镇政府强行征收,我们才去北京上访。我们的目的就是让政府停止施工,还我们的地。因为城关镇政府征收土地的问题,我村的群众2013年6月17日分别去了县信访局和商丘市信访局反映情况,商丘市信访局的领导说两个月给答复。我们在商丘市信访局门口商量,张某某先提出去北京,我们都同意。6月18日晚,我们十一人乘两辆出租车到徐州火车站,6月19日早上到北京。我们到国家信访局,以我的名字登记的,得知杨某某已反映过同一个问题,我们联系后就与先来上访的人会合了。6月20日早饭后,不知谁提出去长安街,我们步行到长安街新华门,在一个花池旁静坐。没坐多大会,三四个警察到我们跟前,并给我们录像,我们说是上访的,就用车把我们拉到马家楼接济中心,后接访的大巴车把我们三十二人都拉回夏邑县,并传唤至派出所。
8、证人张培义证言。我们的土地被城关镇政府强占,曾到县信访局反映,没有解决。我们又去商丘市信访局,商丘市信访局让我们找城关镇政府解决,我们就商量去北京上访。2013年6月18日,我和张卫东、代华、张某某、张新力、姜存英等十一人从徐州坐火车到北京,这十一户都没有同意签订征地协议。我们十一人到国家信访局后,在路上又碰到本村的其他二十一人,我们就一起到了中南海。警察拦着不让过,让我们先坐路边等会,将我们拉到马家楼,后被拉到夏邑县。
9、证人张卫东、张璐璐、姜存英、李翠玲、姜威、姜亚、张留根证言。其证明内容与张新力、张培义的证言基本一致,均证实其与被告人张某某等十一人去北京上访,后和其村的杨某某等二十一人到中南海被警察拦住,送到马家楼的有关情况。
10、城关镇政府干部刘启涛证言。城关镇张庄村西地是河南省政府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用地,政府按县最高标准对农户进行了补偿,有用地批文和政府补偿标准。从2012年春开始征地,涉及68户村民,其中57户村民同意征收,2013年3月领取了补偿款,另外11户村民一直在做工作,答应按最高标准给他们补偿。6月16日,政府为了推进社区建设,在已领取补偿款的村民土地上用推土机推出一条路,第二天就有已领取补偿款的二十一名村民到北京上访,6月19日又有十一名村民到北京上访。上访的三十二名村民就是想要更多的钱,其中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多次提出每亩地要40万元,不给就去北京上访。他们把上访作为对政府施压的手段,提出不合理要求,并在北京恶意缠访闹访,寻衅滋事。第一批二十一名村民去北京后,领导安排我带人去北京劝他们回来,并掌握他们在北京的情况,和我一同去的有副镇长祝振志、刘华,还有城关派出所的张坤鹏、政法委的孙乾乾。3013年6月18日上午,我们先到国家信访局问一下,杨某某、张光已登记,反映的是用地问题。我们又到国土资源部,发现他们正在接待中心反映问题,好多人在那里嚷嚷一个小时左右。从接待中心出来,我听杨某某说:“这样不行,他们没说咋处理,咱们还得到总部反映去。”他们到国土资源部大门前,要求到里面反映问题,工作人员拦住不让他们进,他们就聚集在大门前不走,堵住了国土资源部的大门。杨某某还喊:“不给我们解决问题,我们就不走。”他们在那里嚷嚷了将近两个小时,后又去了农业部。6月19日上午,张庄村的第二批十一个人到国家信访局门口,他们都往门口拥,工作人员让他们选代表,张新力过去了,张某某在那嚷嚷,张新力出来后,他们就到第一批来的人住的旅馆。6月20日早上,张庄村的两批三十二个人往中南海方向走,我们问他们是夏邑的吗,他们说不是,不理我们。他们走着向新华门方向去,一个交警不让他们去,张某某、杨某某就带头往前面拥。他们走到离新华门十来米的地方,过来六七个警察拦住他们,张某某说:“我们是来反映问题的,为啥不让我们反映。”杨某某和其他人也开始嚷嚷,代华用手打自己的脸并跪地在上,警察去拉他,他说他没法活了。那几个警察劝阻了四十分钟左右,他们才不嚷嚷,在警察的劝说下他们上了一辆大巴车。下午5点多钟,他们又到天安门广场,说要去新华门反映问题,被安检人员拦住,他们没有法就回到住的旅馆。晚上,将他们带回夏邑县。
11、证人刘华证言,其证明内容与刘启涛证言一致,证明了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三十二人因征收张庄村的土地,想提高补偿标准到国家信访局、国土资源部、中南海新华门上访的有关情况。
12、证人祝振志证言。证明因反映政府征收张庄村的土地,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三十二人到国家信访局、国土资源部上访的情况,同时证明2013年6月20日上午,张某某、杨某某、张学礼、姜威又领着这三十二人到中南海。他们走到新华门西十来米的地方,被警察拦住,在那里静坐,张某某、杨某某还说让国家领导人处理他们的事,不然就不走。代华在张某某和姜威的示意下,在新华门前又是下跪,又是喊不活了,有警察劝阻时,他还直向马路中间跑,要在那撞车。他们在新华门滞留了半个小时左右,被带回马家楼接济站,后他们又去中南海新华门时,被警察和执勤的武警拦住。
13、证人张坤鹏、孙乾乾证言。其证明内容与刘启涛证言基本一致。证明因征地之事张庄村的张某某、杨某某等两批三十二名群众到北京上访,2013年6月20日早上,该三十二人到中南海新华门,被警察拦住,他们开始嚷嚷,代华往马路中间跑,后他们被警察劝阻,下午他们又到天安门广场,要去新华门反映问题,被安检人员拦住的有关情况。
14、城关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晓红证言。城关镇张庄村西地是河南省政府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用地,按照县最高标准对农户进行了补偿。征地涉及68户村民,其中57户村民同意政府征收耕地,于2013年3月份领取了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及土地属附物的补偿,另外11户村民的征地补偿款都拨到个人账户上。张庄村村民到市里、北京上访主要组织者是张某某和杨某某,第一批去北京上访的是杨某某煽动的,第二批去北京上访的是张某某煽动的。在我们召开会议时,张某某煽动群众说:“现在政府怕上访,只要到北京上访5人以上,上边领导就重视,城关镇政府就得找我们协商,到时候我说要多少钱就给多少,达不到要求继续去北京天安门、中南海。”6月17日上午,张某某分别到姜亚、张留根、代华等几家,召集十一人到商丘上访,要求市领导亲自处理他反映的问题。登记后我们做工作让他回来,在路上张某某提出去北京上访,第二天他就领着十人从徐州坐车去北京了。
15、城关镇政府工作人员冯玉收证言。其证明内容与王晓红的证言基本一致。
16、城关镇北关村村委主任张清英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征收张庄村的地涉及六十多户村民,已有五十多户签字领钱了,还有十多户没有签字领钱,但补偿款已拨到他们存款账户上,补偿标准都是按照当地当前的最高标准。上访的农户到市里、北京上访,都是受张某某、杨某某的煽动串联才去的。张某某在村里到处说:“现在政府害怕上访,咱村到北京上访的只要超过5人,上边领导就重视,就给城关镇政府施加压力,到时候咱要多少钱就得给多少,不达到要求多去北京几次,啥事都解决了。”这次村民到北京上访,就是杨某某和张某某组织煽动的。第一批去北京的人员是杨某某收的大家的钱,组织一块买的车票,听群众说到北京也是杨某某领着去的国土资源部和中南海。第二批去北京的人员是张某某组织的,2013年6月17日上午,张某某就到姜亚、张留根等几家串联,他们一起到商丘上访,回来后张某某提出到北京上访。
17、国土资源部保安王志东证言。2013年6月18日上午,我值班,刘进军等一群人到国土资源部大门上访,要进大楼总部找领导,我拦住不让他们进,让他们到接待中心反映问题。保安不让进,他们就坐在大门口,堵住大门二三个小时,影响了正常的工作。
18、证人王和平证言。我是夏邑县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在北京进行信访稳控工作。2013年6月17日上午,我接到信息城关镇北关村张庄的二十多人到国家信访局反映地方征地的事。我到信访局,见有二十一名上访人员,杨某某、张光作为代表已经登记、接待,我做工作让他们回去处理,杨某某他们情绪比较激动,并说不回去处理,在北京要处理结果,不然就在北京不走,还要在天安门、中南海反映,领导知道重视,处理的快。第二天上午8点多,他们又去国土资源部接待中心上访,说接待中心给的结果含糊不清,杨某某、张光几个人提出去总部,他们又到总部门口,要求进去反映问题,被保安拦住,他们就坐在大门口,堵住大门二三个小时,期间他们还和其他省市的上访人员在大门口起哄,致使国土资源部的人员无法正常办公。最后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他们又到接待中心再次登记,登记后他们又到农业部反映。6月19日上午,他们又到国家信访局要求登记,我和工作人员给他们解释反映同一个问题不再接待,让他们回去等结果,他们不听非要见领导,在那缠闹一二个小时才离开。他们走后没多长时间,张庄村的另外十一名村民也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反映的也是征地问题,我和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反映的问题已经登记,他们不听,张新力和张某某等几人吵闹着必须见领导进行登记。6月20日上午,他们两批人联合一起到中南海闹事,我赶到后他们已在新华门附近,被警察拦住,让他们到有关部门反映,他们不听就坐在马路上不走。有个叫代华的喊不活了,不想活了,还在路上下跪,自己打自己的脸,警察劝阻他们不能到中南海上访,半个小时左右被警方送到马家楼接济站。他们的目的是通过上访的方式进行闹事,从而引起领导重视,给政府施加压力,多得到补偿款。
19、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城关镇政府征用张庄的土地,我们要手续,城关镇政府不给,强行征用,我们就上访反映。我和张留根、代华、张培义等十一人去北京上访是我组织的。2013年6月17日,我们十一人去商丘市信访局,城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一直跟着我们,让我们回去解决。我觉得城关镇政府不给解决,就提出到北京上访,他们几个都同意,我说在徐州坐火车去北京,并定好18日下午坐车去徐州。我们十一人19日早上到北京后,就去信访局,登记完身份证,下午上班,张留根和张新力拿着上访的材料去信访局里面,怎么说的我不知道。20日上午10时左右,我们去中南海,到中南海附近碰见前一批去上访的本村的张锁田、张光、刘军旗等二十一人,我们就合到一起了。我们去中南海两次,就是在马路上静坐,没有人反闹、下跪,当时有人对着我们照像时,我们一起上访的代华用手朝脸上打一下。我们去只是想造成影响尽快解决我们的事。我们没有到北京以前,另外二十一人已经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几个部门去过了,我们碰面后,杨某某、张学理先提出的去中南海,我们就一起去中南海了。城关镇政府征收的这块地,涉及我们村六十多户,已签字领取补偿款的有五十多家,还有我们十一户没有签字领取补偿款,我认为补偿标准太低,就没有签协议。
20、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城关镇政府征收俺村的农耕地每亩地补偿42000元,补偿不到位,我们去北京上访要求每亩地补偿100000元,并签好合同。我们共去北京三十二人,分两批去的,第一批去二十一人,是签过合同的,第二批去十一人,是没签合同的。我是第一批2013年6月17日早上7点多到的北京,第二批比第一批晚去两天。到北京的当天,我们二十一人就去国土资源部,工作人员只让进去两个人,我和张光进去的,我拿着信访材料进去交的。6月18日,我们又去国土资源部,工作人员说已经受理过不再受理。我们一起去国家信访局,我和小敏进去的。6月20日上午,听其他上访人员说到新华门处理的快,我们两批人也都跟着往新华门去。到后警察不让进,我们在那里坐一二十分钟,代华用巴掌往自己脸上打,警察拉住了他。然后警察叫来一辆大巴车把我们拉到马家楼,6月21日早上,被接回夏邑县。去北京上访,我们每人兑200元钱,我收了四个人的钱,其他人的钱交给张学礼了。到北京上访都是自愿去的,没人组织。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所提交的张庄组被占耕地示意图、夏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地籍调查结果的公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所提交的朱连壁证明及情况反映是被告人张某某家属转交,证据来源不合法,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以土地被征用为由,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是共同犯罪。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组织村民上访,后纠集多人到中南海新华门前静坐,并有人下跪,用手打自己的脸,并喊着不活了向马路中间跑,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称其无罪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虽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供认其到国家信访局、国土资源部信访,并参与到非访区中南海新华门上访的事实。综合本案具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姬凤云
审判员  彭秋丽
审判员  孙慧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珂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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