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71号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88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关泰山,夏邑县司法局业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92年8月出生,住所地夏邑县。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凤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