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00112号 原告许某某,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柱,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某某,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玉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 蒋 朕 审判员 金景利 审判员 乔战坡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凤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