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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00112号 原告许某某,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柱,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某某,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玉印,河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00112号
原告许某某,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柱,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某某,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玉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 蒋 朕
审判员 金景利
审判员 乔战坡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凤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