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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刑初字第0006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妨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刑初字第0006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骑电动三轮车走到夏邑县中峰街十字路口附近,看见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交警对一辆校车检查。即走向前问:“您是弄啥类?”,交警张某某用录像机拍摄李某某,李某某把张某某的录像机夺过来摔到地上,与交警张某某、谢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撕破了交警张某某的衣服,并用电动车撞警车,往谢某某脸上打一巴掌,致谢某某左面部肿胀,左耳廓红肿。经法医鉴定系轻微伤。后双方达成谅解,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谢某某赔礼道歉,谢某某不再追究李某某的任何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证人司某某、李某甲、孙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的证言;4、夏邑县公安局民警吕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出具的情况说明;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照片一组;7、(2008)夏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8、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姬 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董凯凯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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