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95号 原告姜某某,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英宇、随刚建,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沙 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