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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95号 原告姜某某,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英宇、随刚建,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某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95号
原告姜某某,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英宇、随刚建,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沙 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