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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常彬与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33号 原告廖常彬,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少卿,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康,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常彬与被告李康民间借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33号
原告廖常彬,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少卿,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康,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常彬与被告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常彬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常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常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沙 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