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33号 原告廖常彬,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少卿,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康,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常彬与被告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常彬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常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常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沙 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