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玲。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动针。 委托代理人:张文彬,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玲、王昕与被上诉人郭动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动针于2013年9月22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王玲、王昕偿还郭动针借款本金972万元及利息116.62万元(利息自2011年10月19日计算至2013年9月9日,自起诉之次日按照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王玲、王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郑民三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王玲、王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玲、王昕,被上诉人郭动针及委托代理人张文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田 伍 龙 审 判 员 孙 玉 华 代理审判员 吴 延 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龚媛(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