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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华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汇友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华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北下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曹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华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北下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曹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汇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北下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张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玲。
委托代理人:江孔顺,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华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酒店公司)与上诉人郑州市汇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友商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华辰酒店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汇友商贸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单方擅自终止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无效(争议标的额为1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汇友商贸公司承担。2013年11月28日,华辰酒店公司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为:1、确认汇友商贸公司以华辰酒店公司违约为由终止双方于2006年5月31日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汇友商贸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无效;2、终止华辰酒店公司、汇友商贸公司双方于2006年5月3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3、将华辰酒店公司应向汇友商贸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由约定的220万元增加至1600万元(数额暂定,具体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进行增减),汇友商贸公司向华辰酒店公司支付违约金1600万元(数额暂定,具体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进行增减);4、汇友商贸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鉴定费等一切诉讼费用。2013年12月28日,华辰酒店公司将上述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将华辰酒店公司应向汇友商贸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由约定的220万元增加至20375201元(数额暂定,具体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进行增减;若无司法鉴定结果,以此为准),汇友商贸公司向华辰酒店公司支付违约金20375201元(数额暂定,具体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进行增减;若无司法鉴定结果,以此为准)。2012年12月13日,汇友商贸公司提起反诉,请求:1、确认汇友商贸公司2013年10月28日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2、判令华辰酒店公司支付违约金220万元;3、全部诉讼及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由华辰酒店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15日作出(2013)郑民四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华辰酒店公司、汇友商贸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辰酒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骞、委托代理人马涛,汇友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玲、江孔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  王俊丽
代理审判员  袁 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盼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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