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亮。 委托代理人:艾贯勋,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甫。 上诉人赵国亮与被上诉人王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甫于2012年7月12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赵国亮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由赵国亮承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2)许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赵国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国亮的委托代理人艾贯勋,王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许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赵国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田 伍 龙 审判员 孙玉华代理审判员吴延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 媛 ( 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