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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争峰与徐国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争峰。 委托代理人:赵剑英,河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思静,河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灿。 委托代理人:郑来有,河南开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争峰。
委托代理人:赵剑英,河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思静,河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灿。
委托代理人:郑来有,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樊争峰与被上诉人徐国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樊争峰于2013年7月3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徐国灿向樊争峰偿还欠款4000万元及利息48万元(自2013年7月1日其计算至起诉之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徐国灿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郑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樊争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樊争峰的委托代理人赵剑英、陈思静,徐国灿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樊争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田    伍    龙
审判员 孙玉华代理审判员吴延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龚  媛  (  代  )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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