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争峰。 委托代理人:赵剑英,河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思静,河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灿。 委托代理人:郑来有,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樊争峰与被上诉人徐国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樊争峰于2013年7月3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徐国灿向樊争峰偿还欠款4000万元及利息48万元(自2013年7月1日其计算至起诉之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徐国灿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郑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樊争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樊争峰的委托代理人赵剑英、陈思静,徐国灿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樊争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田 伍 龙 审判员 孙玉华代理审判员吴延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龚 媛 ( 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