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韩久安与被上诉人遂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久安,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遂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新生,院长。 上诉人韩久安与被上诉人遂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久安,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遂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新生,院长。
上诉人韩久安与被上诉人遂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韩久安不服(2015)遂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韩久安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韩久安的起诉不予受理。
韩久安不服原裁定,向本院上诉称要求遂平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判决所确定赔偿数额利息款的诉讼请求与医疗损害赔偿内容不一样,适用法律也不一样,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遂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韩久安与遂平县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后,经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再次就医疗损害一事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卫国
审判员  王巧莉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 晶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