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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43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XX,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于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0日被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43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XX,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于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0日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该案件后,决定对被告人吉XX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XX于2013年3月份,在没有办理林地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用于采沙,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此处因采沙毁坏的林木树种皆为麻栎和松树,占地面积为37.60亩。被告人吉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吉XX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勘验笔录;4、鉴定结论。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泌阳县森林公安局接泌阳县林业局泌林发(2013)24号移交案件文件称:泌阳县春水镇春水街西一公里处路南魏庄村委魏庄四组林坡因采沙被占用,经查,吉XX在没有办理林地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份擅自占用林地用于采沙,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此处因采沙毁坏的林木树种皆为麻栎和松树,占地面积为37.60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吉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吉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相关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XX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办理林地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37.60亩用于采沙,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吉XX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吉XX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吉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成星广
审判员  乔国刚
审判员  乔景宝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柯 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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