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01468号 原告冯某甲,男,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米某甲,女,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米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