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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佰顺诉被告遂平县常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二初字第243号 原告吴佰顺,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赵平,遂平县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遂平县常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鹏举,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士武,河南展志律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二初字第243号
原告吴佰顺,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赵平,遂平县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遂平县常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鹏举,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士武,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佰顺诉被告遂平县常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佰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佰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吴佰顺负担。
审判长  赵学广
审判员  李山民
审判员  朱新年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 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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