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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118号 原告孙庆,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河南省和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建设街南段。机构代码:55833704-0 法定代表人凡海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平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庆与被告河南省和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庆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庆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孙庆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文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