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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163号 原告代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魏某某,男,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郜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