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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吕文锋,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遂平县。 原告王磊,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郭凤英,女,汉族,住西平县。现住遂平县。 原告孟庆枝,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任保成,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魏叶,女,汉族,住遂平县。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寇幸甜,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遂平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文锋、王磊、郭凤英、孟庆枝、任保成、魏叶与被告遂平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文锋、王磊、郭凤英、孟庆枝、任保成、魏叶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文锋、王磊、郭凤英、孟庆枝、任保成、魏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文锋、王磊、郭凤英、孟庆枝、任保成、魏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吕文锋、王磊、郭凤英、孟庆枝、任保成、魏叶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