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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文锋、王磊、郭凤英、孟庆枝、任保成、魏叶与被告遂平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吕文锋,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遂平县。 原告王磊,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郭凤英,女,汉族,住西平县。现住遂平县。 原告孟庆枝,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任保成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吕文锋,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遂平县。
原告王磊,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郭凤英,女,汉族,住西平县。现住遂平县。
原告孟庆枝,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任保成,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魏叶,女,汉族,住遂平县。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寇幸甜,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遂平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文锋、王磊、郭凤英、孟庆枝、任保成、魏叶与被告遂平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文锋、王磊、郭凤英、孟庆枝、任保成、魏叶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文锋、王磊、郭凤英、孟庆枝、任保成、魏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文锋、王磊、郭凤英、孟庆枝、任保成、魏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吕文锋、王磊、郭凤英、孟庆枝、任保成、魏叶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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