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280号 原告刘某甲,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高会敏,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杰,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郜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梁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