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134号 原告张利平,男,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沈海云,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天,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建周,男,汉族,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平与被告许建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利平的起诉。 退还原告张利平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文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