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王波与被告张志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883号 原告王波,男,汉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芳兵,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张志强,男,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 原告王波与被告张志强因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883号

原告王波,男,汉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芳兵,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张志强,男,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

原告王波与被告张志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按照原告诉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或其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王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霞

审 判 员    范庆龄

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万 欣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