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某某诉彭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桥民初字第037号 原告刘某某,女,31岁。 委托代理人张超硕,男,39岁。 被告彭某某,男,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桥民初字第037号
原告刘某某,女,31岁。
委托代理人张超硕,男,39岁。
被告彭某某,男,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明宣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邱 涛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