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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25号 原告梁勋美,女,40岁。 被告谢国涛,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勋美与被告谢国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25号
原告梁勋美,女,40岁。
被告谢国涛,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勋美与被告谢国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勋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勋美负担。
审判员  宋兴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包景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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