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25号 原告梁勋美,女,40岁。 被告谢国涛,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勋美与被告谢国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勋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勋美负担。 审判员 宋兴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包景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