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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民委员会与灵宝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撤销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灵宝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灵行初字第11号 原告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松强,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文华,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时安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雷超群,
灵宝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灵行初字第11号
原告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松强,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文华,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时安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雷超群,该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东盛,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灵宝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举证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姚晓军
审 判 员  张晓红
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晓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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