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9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任卫东。 委托代理人李志锋,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艳辉。 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力维,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郭艳辉房屋拆迁权益给付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新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新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闫学海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毛晓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