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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谭某某、廖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2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7月2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7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2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7月2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7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某某、廖某某犯抢劫罪一案,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辉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某某、廖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海燕
审判员  吕晓东
审判员  张培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冬冬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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