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南宋镇宋阳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亦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众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靳卫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远东,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因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河南众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是定作合同纠纷案件。经查,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辖区,故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永胜 审 判 员 苏 杭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