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一金初字第143号 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社理事长。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 被告王灵平,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雪玲,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灵平之妻。 被告杜兴郎,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正飞,女,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杜兴郎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灵平、王雪玲、杜兴郎、郑正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王灵平、王雪玲、杜兴郎、郑正飞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灵平、王雪玲、杜兴郎、郑正飞的银行存款1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