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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灵平、王雪玲、杜兴郎、郑正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一金初字第143号 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社理事长。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 被告王灵平,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雪玲,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一金初字第143号
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社理事长。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
被告王灵平,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雪玲,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灵平之妻。
被告杜兴郎,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正飞,女,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杜兴郎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灵平、王雪玲、杜兴郎、郑正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王灵平、王雪玲、杜兴郎、郑正飞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灵平、王雪玲、杜兴郎、郑正飞的银行存款1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