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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杜志强、陈婷婷、陈有军、赵卫霞、陈冬冬、王平礼、杜俊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保字第49号 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社理事长。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 被申请人杜志强,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婷婷,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杜志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保字第49号

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社理事长。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

被申请人杜志强,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婷婷,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杜志强之妻。

被申请人陈有军,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赵卫霞,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系陈有军之妻。

被申请人陈冬冬,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王平礼,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杜俊萍,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系王平礼之妻。

申请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杜志强、陈婷婷、陈有军、赵卫霞、陈冬冬、王平礼、杜俊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志强、陈婷婷、陈有军、赵卫霞、陈冬冬、王平礼、杜俊萍的银行存款2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杜志强、陈婷婷、陈有军、赵卫霞、陈冬冬、王平礼、杜俊萍2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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