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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美琴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许法执复字第4号 申请复议人:郭美琴,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丽敏,女。 被执行人:徐栓柱,男,汉族。 申请复议人郭美琴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执异字(13)207-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许法执复字第4号

申请复议人:郭美琴,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丽敏,女。

被执行人:徐栓柱,男,汉族。

申请复议人郭美琴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执异字(13)207-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郭美琴诉称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执异字(13)207-1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执异字(13)207-1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作出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 宏 伟

审 判 员  吕 军 尚

代理审判员  郭 林 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志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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