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许法执复字第4号 申请复议人:郭美琴,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丽敏,女。 被执行人:徐栓柱,男,汉族。 申请复议人郭美琴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执异字(13)207-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郭美琴诉称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执异字(13)207-1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执异字(13)207-1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作出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 宏 伟 审 判 员 吕 军 尚 代理审判员 郭 林 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志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