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初字第438号 原告许昌汇丰荣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永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国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恒源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宝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许昌汇丰荣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恒源物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没有必要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汇丰荣盛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汇丰荣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800元,减半收取133400元由原告许昌汇丰荣盛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许昌汇丰荣盛投资有限公司。 审判长 信宏敏 审判员 岳利花 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