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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保山与被上诉人陈金水、原审原告张水清、张明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晨,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水,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奇、宁留彬,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晨,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水,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奇、宁留彬,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明甫,男,汉族。
原审被告张水清,男,汉族。
上诉人张保山因与被上诉人陈金水,原审原告张水清、张明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2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保山以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上诉人张保山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保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张保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信宏敏
审判员  谢新旗
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