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晨,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水,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奇、宁留彬,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明甫,男,汉族。 原审被告张水清,男,汉族。 上诉人张保山因与被上诉人陈金水,原审原告张水清、张明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2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保山以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上诉人张保山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保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张保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信宏敏 审判员 谢新旗 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