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占锋,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运昌,男,汉族。 上诉人杨占锋因与被上诉人赵运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杨占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杨占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谢新旗 审 判 员 彭志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