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贯增,男。 委托代理人张乐平,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玲枝,女。系范贯增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彦培,男。 委托代理人武红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范奇良,男。系范贯增、李玲枝之子。 上诉人范贯增、李玲枝因与被上诉人薛彦培、原审第三人范奇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二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范贯增、李玲枝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范贯增、李玲枝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信宏敏 审判员 彭志勇 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