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占峰,男。 原审被告马学凯,男。 上诉人张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二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涛经通知预交上诉费用,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涛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按照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履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丽萍 审判员 支伟泉 审判员 谢新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权家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