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70号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建全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时振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