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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70号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70号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建全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时振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