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东初字第00099号 原告马某某,女,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吉战堂,武陟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索小生 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 人民陪审员 何录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焦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