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一初字第00267号 原告马某某,女,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审判员 位青杰 陪 审 员 冯英英 陪 审 员 魏继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濛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