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北初字第00303号 原告马建设,男,汉族,1954年1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张海军,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中,男,汉族,1967年5月24日出生。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设与被告张庆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建设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马建设承担。 审判员 王建全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振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