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03号 原告隋某某,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吉战堂,武陟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索小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焦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