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定,男。 委托代理人艾高永,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城县金叶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晓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卿,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金定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金定的委托代理人艾高永,被上诉人襄城县金叶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卿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3)襄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0元退回上诉人黄金定。 审 判 长 李随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