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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江涛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67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江涛(化名李伟),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2005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6月21日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67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江涛(化名李伟),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2005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27日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1日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1日因本案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江涛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一月七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郑江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9月2日,被告人郑江涛化名李伟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陈某认识,郑江涛谎称自己是江苏省南京军区现役军官。同年9月7日、9月9日,郑江涛以银行卡丢失为名在郑州市金水区庙李村后街先后骗取陈某人民币5000元,后将赃款挥霍。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郑江涛历次判罪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郑江涛的供述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定被告人郑江涛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且系累犯,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江涛上诉称其在与被害人的接触中并没有冒充军人,原判定性不当,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认定证据与一审相同,并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核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江涛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并骗得被害人陈某财物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郑江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针对上诉人郑江涛提出的原判定性不当、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郑江涛在与其交往的过程中,自称系现役军人并给其发过穿军装的照片,在与其见面过程中也曾穿着军装;陈某的陈述不仅有提取、扣押在案的郑江涛所发穿军装的照片以及郑江涛现场被抓获时所穿着的军装予以印证,郑江涛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庭审亦对此供认不讳。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郑江涛冒充军人取得陈某的信任进而骗取陈某财物的犯罪事实,原判对其犯罪定性并无不当,故对其辩称原判定性不当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郑江涛所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行,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仅在法定幅度之内,且充分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经本院审查认为并无不当,故对其辩称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荣新
审判员  张清平
审判员  张兴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吉 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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