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66号 原告周少东,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全得,男,1961年9月7日出生。 被告李伟,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少东诉被告李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少东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少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少东负担。 审判员 苏中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朱粉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