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杜宝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国长,男,汉族。 杜宝生诉郑国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于2014年1月18日前支付3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国长银行存款842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