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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宝生诉郑国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杜宝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国长,男,汉族。 杜宝生诉郑国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杜宝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国长,男,汉族。
杜宝生诉郑国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于2014年1月18日前支付3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国长银行存款842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