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子研与王卫东、袁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汤执字第24-4号 申请执行人李子研。 被执行人王卫东。 被执行人袁帅。 关于李子研申请执行王卫东、袁帅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卫东、袁帅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汤执字第24-4号

申请执行人李子研。

被执行人王卫东。

被执行人袁帅。

关于李子研申请执行王卫东、袁帅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卫东、袁帅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卫东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