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马民生与李德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15号 原告马民生,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被授权。 被告李德远,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2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15号

原告马民生,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被授权。

被告李德远,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民生与被告李德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民生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德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民生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德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民生撤回对被告李德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民生负担。

审 判 长  付德运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