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15号 原告马民生,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被授权。 被告李德远,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民生与被告李德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民生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德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民生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德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民生撤回对被告李德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民生负担。 审 判 长 付德运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