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三催字第00039号 申请人河南大地碳镪实业集团金河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旺玉,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景,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报人河南维克特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朝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保成,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河南大地碳镪实业集团金河物流有限公司因票号为3130005223725632,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的郑州银行南阳独山大道支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河南维克特瑞商贸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大地碳镪实业集团金河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征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路 |